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 一、調任:指同官等職等或不同官等職等間職務之調動。
- 二、互調:指內勤人員與外勤人員間之調動。
- 三、輪調:指同為內勤人員或同為外勤人員,同官等職等間之調動。
- 四、調動:指前三款之調任、互調或輪調。
- 五、外勤人員:指辦理查緝、稽核、驗貨、抄船、押運、駐庫、駐站、駐段、機動巡查、監視及巡邏任務之人員。
- 六、內勤人員:指外勤人員以外之人員。
- 七、輪班工作:指依每日二十四小時排定數個不同班別,輪替執行各班別勤務。
第 6 條
- 1非擔任主管關務人員,在同一單位任期以不超過三年為原則,期限屆滿,因業務特殊需要,經機關首長核定,得再延長二年。但辦理業務與人民權益密切相關者,或為應業務需要,仍得隨時調動。
- 2前項所稱同一單位,在關務署為科;在各關為課,未設課之單位為股。
第 6-1 條
- 1關務人員從事輪班工作除自願者外,以連續不超過五年為原則。由輪班工作調派機關內非輪班工作者,至少一年內不再調派輪班工作。
- 2因留職停薪致工作年資中斷者,其留職停薪前及回職復薪後之年資,同屬從事輪班或非輪班工作者,合併計算之。
- 3輪班工作之調派,機關應視實際業務需要,並審酌同仁身體健康、家庭照顧及輪班工作經歷等因素,辦理調派作業。
- 4依第三條規定調動之關務人員,其調入機關之工作指派比照第一項規定辦理。
第 7 條
關務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經權責機關首長核定,暫緩辦理調動:
- 一、最近一年內屆齡或命令退休或最近三個月內自願退休且已提出申請。
- 二、本人重症住院,或檢具醫療院所證明之個人特殊傷病。
- 三、家庭遭遇重大變故。
- 四、因業務特殊需要,且已逾延任或延長之期限。
- 五、擔任海關大型及行李檢查 X 光判讀、事後稽核;或關務署風險管理、稅則分類等人員,表現優良,且已逾延任或延長之期限。
- 六、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