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中華民國人民對實施防空有協助之義務,戰時或事變時,為救護或避免緊 急危難,有服役防空及供給物力之義務。 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居所或財產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及有事務所 、營業所或財產之外國法人、機關、團體,均負有防空之義務,如必須供 給物力時,得徵用之。但以不抵觸條約及國際法為限。
第 5 條
各地防空主管機關,為推行地方防空建設,得會同當地有關軍政及國營事 業機關,執行左列任務: 一、防空計劃之擬定。 二、防空情報線路之架設。 三、防護訓練及演習之實施。 四、防空設施及器材之整備。 五、防空教育宣傳之推行。 六、防空技術之研究改進。 七、都市營建之設計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