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選舉人應一次進入投票所投票,離開投票所後不得再次進入投票所投票。二種以上選舉同日舉行時,選舉人如僅領取一種選舉票時,投票所工作人員應於選舉人名冊備註欄註記,並告知選舉人離開投票所後不得再次進入投票所投票。
第 4 條
- 1選舉人投票時,除另有規定外,應憑本人國民身分證領取選舉票。
- 2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之選舉人應憑本人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領取選舉票。
- 3選舉人遺失國民身分證,在申請補發之新身分證尚未領得前,應憑戶政機關發給貼有相片之臨時證明書領取選舉票。
第 6 條
投票所領票處管理員於發票前,應確實核對前來投票選舉人容貌與其國民身分證或護照之相片是否相符,同時查對國民身分證或護照上姓名、出生年月日是否與選舉人名冊之記載資料相符,經核對符合者,應於選舉人名冊內該選舉人名下,按選舉權種類欄,請選舉人簽名或蓋章或按指印,按指印者,應由管理員及監察員各一人,於「證明人蓋章」欄共同蓋章證明後發給選舉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