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陸海空軍軍人服制,依本條例之規定。

第 2 條

  • 1
    現役軍人穿著之制服,分下列三種:
    • 一、軍常服;其制式,如附圖一。
    • 二、軍便服;其制式,如附圖二。
    • 三、野戰服;其制式,由國防部定之。
  • 2
    現役軍人穿著軍常服、軍便服,應佩帶帽徽、帽飾及階級標識;其制式,如附圖三。穿著野戰服,應佩帶階級標識;其制式,由國防部定之。
  • 3
    前項以外應佩帶之各種標識,其對象、地區及式樣,由國防部定之。
  • 4
    現役軍人之制服、帽徽、帽飾及階級標識,依陸軍、海軍、空軍、海軍陸戰隊及憲兵加以區分。

第 3 條

現役軍人穿著軍常服之時機如下:
  • 一、晉謁總統或友邦元首。
  • 二、參加本國或外國大典或宴、酒會。
  • 三、正式訪問或回訪友邦文武官員。
  • 四、參加重要典禮或出席其他正式場合。
  • 五、平時辦公或外出。

第 4 條

現役軍人穿著軍便服之時機如下:
  • 一、參加軍人各種典禮。
  • 二、平時辦公或外出。

第 5 條

現役軍人穿著野戰服之時機如下:
  • 一、戰鬥。
  • 二、各種演習或訓練。
  • 三、營內、外操作。
  • 四、平時辦公或外出。

第 6 條

現役軍人穿著制服時,依規定佩帶勳章、獎章及紀念章。

第 7 條

非現役軍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穿著本條例所定之制服:
  • 一、退伍、除役軍人經國防部邀請參加慶典。
  • 二、後備軍人依法晉任授階。
  • 三、其他經國防部核准者。

第 8 條

現役軍人穿著之工作服、運動服、雨衣、夾克、毛衣、大衣、孕婦裝、便帽及擔任特殊任務或因國際禮儀所需服裝,其服式由國防部或其所屬機關(構)定之。

第 9 條

  • 1
    現役軍人穿著之制服、帽徽、帽飾、階級標識與其他標識、各種服裝、裡衣、裡褲、軍襪及軍鞋之籌補方式及對象,由國防部定之;其調國防部以外機關(構)任職者,得由該機關(構)委託國防部籌補。
  • 2
    軍事學校學生有關服裝之籌補,準用前項規定。

第 10 條

現役軍人穿著各項服制之場合、換季時間及第三條至第五條之時機,由國防部定之。

第 11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