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 1志願留營、入營之甄選對象如下:
- 一、志願留營:
- (一)在營服現役期滿之預備軍官、預備士官。
- (二)後備役再入營服現役期滿之軍官、士官。
- 二、志願入營:退伍未逾五年,或曾志願入營經解除召集逾一年且未逾三年之後備役上尉階以下軍官及士官。
- 一、志願留營:
- 2後備役上尉階以下軍官及士官,所具軍事專長、技術精熟為軍事急需,經考選合格者,得由國防部或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以下簡稱各司令部)專案核定志願入營,不受前項第二款之限制。
第 3 條
- 1軍官、士官志願留營甄選條件如下:
- 一、體格:合於國軍人員體格分類作業要點之體格編號一或二。
- 二、考績考核:最近一年至三年考績均在甲等以上,且考績品德分項評鑑在甲等以上。但初任官第一年度考績得為乙上。
- 三、學歷:應符合原軍種、官科、專長、階級及職務之需要。
- 四、智力測驗:應達一百分以上。但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在營軍官、士官之智力測驗達九十分者,不在此限。
- 五、懲罰:最近一年至三年未受品德類記過以上之處分。
- 2同官階軍官、士官申請志願留營,逾越需求員額時,以最近三年之考績考核等第較優者,優先錄取。考績考核等第相同時,以發布之獎勵較優者為先。
第 5 條
軍官、士官志願留營,應於服現役期滿三個月前,向服役單位提出申請,由服役單位陳報權責長官核定。志願留營人員核定權責如下:
- 一、軍官及士官長,由編階少將以上單位主官核定。
- 二、上士以下士官,由編階上校以上單位主官核定。
第 6 條
- 1軍官、士官志願入營甄選條件如下:
- 一、年齡:上尉四十歲以下,中尉、少尉三十五歲以下,士官四十歲以下。
- 二、體格:合於國軍人員體格分類作業要點之體格編號一或二。
- 三、考績考核:離營前最後一年至三年考績均在甲等以上,且考績品德分項評鑑在甲等以上。但初任官第一年度考績得為乙上。
- 四、學歷:應符合原軍種、官科、專長、階級及職務之需要。
- 五、智力測驗:應達一百分以上。
- 六、懲罰:離營前最後一年至三年未受品德類記過以上之處分。
-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前項甄選:
- 一、犯內亂、外患、不能安全駕駛、賭博罪或刑法妨害風化罪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貪污治罪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之罪,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 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受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或受行政裁罰確定。
- 三、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或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但獲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或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 四、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申請退伍。
- 3同官階後備役軍官、士官申請志願入營,逾越需求員額時,以離營前最後三年考績考核等第較優者,優先錄取。考績考核等第相同時,以發布之獎勵較優者為先。
第 7 條
- 1後備役軍官、士官志願入營,服役期間,除依其他法令規定不足整年辦理者外,以年為單位,每期最長為三年。但後備役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再入營服現役期滿後,申請繼續服現役,經核准者,得繼續服現役至最大年限或年齡。
- 2前項人員服役期滿志願繼續服現役者,依本規則志願留營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