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考績績等評定標準如下:
- 一、特優相當於九十五分以上。
- 二、優等相當於九十分至九十四分。
- 三、甲上相當於八十五分至八十九分。
- 四、甲等相當於八十分至八十四分。
- 五、乙上相當於七十五分至七十九分。
- 六、乙等相當於七十分至七十四分。
- 七、丙上相當於六十五分至六十九分。
- 八、丙等相當於六十分至六十四分。
- 九、丁等相當於五十九分以下。
第 4 條
考績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其考績績等不得評列乙上以上:
- 一、考績之思想、品德或績效分項,任一項評列乙等以下者。
- 二、記大過或累積大過二次以上處分,無相當記功以上或事蹟存記者。
- 三、上年度考績丙上以下,無具體優良表現者。
- 四、因案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拘役、罰金或宣告免刑、緩刑確定者。但因過失犯罪情節輕微者,不在此限。
- 五、受陸海空軍懲罰法之降階、降級處分者。
- 六、經依公務員懲戒法判決降級、減俸、罰款、記過者。
第 5 條
- 1各單位應依辦理考績之軍官及士官現員人數,按下列績等比率實施管制:
- 一、特優:不得逾百分之一。
- 二、優等:連同特優不得逾百分之五。
- 三、甲上:百分之十最高不得逾百分之十五。
- 四、甲等以下不予限制。
- 2前項各績等之比率限制,除特殊狀況由國防部另行規定外,應以審核單位為實施管制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