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各級軍職主官(管)應移交之事項如下: 一、參謀總長交接事項: (一)參謀本部人員、印信、政績、計畫與預算方案、財務、文卷。 (二)三軍現有戰力之兵力、主要武器裝備等。 二、國防部及參謀本部各級幕僚主官(管)交接事項: (一)參謀本部人員、印信、政績、計畫與預算方案、財務、文卷。 (二)所屬單位武器、彈藥、裝備等(無則免交)。 三、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以下簡稱各司令部)司令交接事項: (一)本部人員、印信、政績、預算、財務、文卷、法令規章、各類財產。 (二)全軍現有戰力之兵力、主要武器、裝備及營產設施等。 四、各級部隊長交接事項: (一)本單位人員、印信、政績、預算、財務、文卷、法令規章、各類財產。 (二)所屬單位現有戰力之兵力、主要武器、裝備及營產設施等。 五、各技勤單位主管(官)交接事項: (一)本單位人員、印信、政績、預算、財務、文卷、法令規章、各類財產。 (二)所屬單位主要武器、裝備、庫儲、在製軍品、廠庫資值、營產設施等。 六、一般單位主官(管)交接事項: (一)各學校、醫院主官之交接,應將本單位人員(含住院病患)、印信、政績、預算、財務、文卷、法令規章、各類財產、營產設施等。 (二)各司令部幕僚主管之交接,應就本單位人員、任內政績、印信、文卷、法令規章、各類財產等。
第 5 條
一般軍官、士官應移交之事項,按各該人員職掌範圍、保管之機密文件、物品、圖書、磁片等資料及主管業務之經驗傳承等事務,由各權責單位依第三條所定各類交接事項分別規定之,並詳細造冊列入移交。 經理及財務人員之移交,視實際業務狀況之需要,分別由各司令部規定之。 派駐國外人員或其他因特定任務派駐國外人員之移交視實際業務性質,由各主管或督導單位規定之。
第 7 條
各級機關、部隊、學校主官(管)交接時,對於第三條所定各類交接事項,應由各權責單位之隸屬上級主管單位派員完成監交,各項移交清冊,均應送請有關帳籍管制單位審核簽章。一般軍官、士官交接時,各移交事項亦應完成監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