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 1軍事單位旗,區分如左:
- 一、國防部旗。
- 二、陸軍旗。
- 三、海軍旗。
- 四、空軍旗。
- 五、聯合後勤旗。
- 六、後備旗。
- 七、憲兵旗。
- 八、海軍陸戰隊旗。
- 2前項各款旗式,如附圖二。
- 3軍事單位旗,依前二項規定不足以表示機關、部隊、學校之特性時,得由國防部依實際需要定之。
第 5 條
- 1官職旗,區分如下:
- 一、國防部部長旗。
- 二、國防部參謀總長旗。
- 三、國防部陸軍司令旗。
- 四、國防部海軍司令旗。
- 五、國防部空軍司令旗。
- 六、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旗。
- 七、國防部後備司令旗。
- 2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旗式,如附圖三。第三款至第七款旗式,由國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