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 1
    陽明山國家公園土地使用證明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 一、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查詢一筆土地,每件收費新臺幣六十元,查詢二筆土地以上,每增加一筆土地,加收新臺幣三十元。
    • 二、農業用地證明:查詢一筆土地,每件收費新臺幣六十元,查詢二筆土地以上,每增加一筆土地,加收新臺幣三十元。
  • 2
    申請前項證明不限筆數,每一申請案以核發三份為限。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