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內政部營建署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處長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處長襄助處長處理處務。

第 3 條

秘書權責如下:
  •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處設下列課、室及管理站:
  • 一、企劃經理課。
  • 二、環境維護課。
  • 三、遊憩服務課。
  • 四、保育研究課。
  • 五、解說教育課。
  • 六、行政室。
  • 七、管理站。

第 5 條

企劃經理課掌理事項如下:
  • 一、本國家公園計畫之擬訂、規劃、執行、檢討及變更。
  • 二、本國家公園區域(以下簡稱本區域)內土地分區使用申請案件之審核。
  • 三、本區域內土地利用規劃及使用管制之研擬。
  • 四、本區域內用地之取得。
  • 五、本區域內國家公園事業之規劃。
  • 六、國家公園法規蒐集研究整理及編纂。
  • 七、違反國家公園法事項之處理。
  • 八、本區域內違章建築之查報認定。
  • 九、其他有關企劃經理事項。

第 6 條

環境維護課掌理事項如下:
  • 一、本區域內各項設施及維護工程之規劃。
  • 二、本區域內各項設施與維護工程之測量設計、發包、施工及監督。
  • 三、本區域內經管土地之防災治理工程。
  • 四、本區域內各項建築管理及違章建築之拆除。
  • 五、本區域內各項建築物建築執照核發。
  • 六、其他有關環境維護事項。

第 7 條

遊憩服務課掌理事項如下:
  • 一、本區域內遊憩區之經營管理。
  • 二、本區域內遊憩事業之推動及督導。
  • 三、本區域內遊憩設施之維護管理。
  • 四、各遊客服務中心與收費站之經營管理及督導。
  • 五、本區域內遊客安全維護工作之協助及執行。
  • 六、本區域內門票與公園設施收費標準之研訂及收費管理。
  • 七、本區域內有關生態旅遊推動。
  • 八、其他有關遊憩服務事項。

第 8 條

保育研究課掌理事項如下:
  • 一、本區域內自然生態之保育研究及調查監測計畫之執行。
  • 二、本區域內自然資源、地形、地質、人文史蹟之調查、登錄、研究及管理。
  • 三、本區域內瀕臨滅絕、稀有之野生動物及植物復育計畫執行。
  • 四、本區域內學術研究採集申請之核發及管理。
  • 五、本處圖書期刊資料之建立管理。
  • 六、本區域內保育觀測研究站之管理。
  • 七、進入生態保護區入園許可之執行。
  • 八、本區域內違法盜採、盜獵、盜伐等危害毀損自然資源與人文資源行為之處理復舊及監督。
  • 九、其他有關保育研究事項。

第 9 條

解說教育課掌理事項如下:
  • 一、本區域內解說系統與環境教育之規劃、研究及推廣。
  • 二、解說資訊、生態資源與環境教育專書之編印、視聽媒體之設計及製作。
  • 三、本區域內自然資源與人文史蹟資料之蒐集、編製、貯存及解說展示。
  • 四、解說人員專業訓練課程之策劃、執行及合格證書之核發。
  • 五、本區域內生態保育宣導之策劃及遊客解說服務。
  • 六、國家公園環境教育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 七、其他有關解說教育事項。

第 10 條

行政室掌理事項如下:
  • 一、文書、總務、資訊、研考及公關。
  •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第 11 條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12 條

本處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3 條

管理站掌理事項如下:
  • 一、區域內自然資源之維護、保育及巡查。
  • 二、站區域內有關文化古蹟之維護管理。
  • 三、站區域內遊憩服務、宣導解說及安全維護。
  • 四、站區域內遊客服務中心及各項公共設施之清潔及維護管理。
  • 五、站區域內各項急難救助之協助。
  • 六、其他有關站區域內之管理事項。

第 14 條

本處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5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