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條
- 1集會、遊行不得在左列地區及其週邊範圍舉行。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 一、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各級法院及總統、副總統官邸。
- 二、國際機場、港口。
- 三、重要軍事設施地區。
- 四、各國駐華使領館、代表機構、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館長官邸。
- 2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內政部劃定公告;第三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國防部劃定公告。但均不得逾三百公尺。第四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外交部劃定公告。但不得逾五十公尺。
第 8 條
- 1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左列各款情形不在此限:
- 一、依法令規定舉行者。
- 二、學術、藝文、旅遊、體育競賽或其他性質相類之活動。
- 三、宗教、民俗、婚、喪、喜、慶活動。
- 2室內集會無須申請許可。但使用擴音器或其他視聽器材足以形成室外集會者,以室外集會論。
第 9 條
- 1室外集會、遊行,應由負責人填具申請書,載明左列事項,於六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者,不受六日前申請之限制:
- 一、負責人或其代理人、糾察員姓名、性別、職業、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電話號碼。
- 二、集會、遊行之目的、方式及起訖時間。
- 三、集會處所或遊行之路線及集合、解散地點。
- 四、預定參加人數。
- 五、車輛、物品之名稱、數量。
- 2前項第一款代理人,應檢具代理同意書;第三款集會處所,應檢具處所之所有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文件;遊行,應檢具詳細路線圖。
第 10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應經許可之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其代理人或糾察員:
- 一、未成年。
- 二、無中華民國國籍。
- 三、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 四、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 五、受監護或輔助之宣告,尚未撤銷。
第 11 條
申請室外集會、遊行,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應予許可:
- 一、違反第六條或第十條規定者。
- 二、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者。
- 三、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者。
- 四、同一時間、處所、路線已有他人申請並經許可者。
- 五、未經依法設立或經撤銷、廢止許可或命令解散之團體,以該團體名義申請者。
- 六、申請不合第九條規定者。
第 12 條
- 1室外集會、遊行申請之許可或不許可,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通知負責人。
- 2依第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提出申請者,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以書面通知負責人。
- 3主管機關未在前二項規定期限內通知負責人者,視為許可。
第 13 條
- 1室外集會、遊行許可之通知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 一、負責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
- 二、目的及起訖時間。
- 三、集會處所或遊行之路線及集合、解散地點。
- 四、參加人數。
- 五、車輛、物品之名稱、數量。
- 六、糾察員人數及其姓名。
- 七、限制事項。
- 八、許可機關及年月日。
- 2室外集會、遊行不予許可之通知書,應載明理由及不服之救濟程序。
第 14 條
主管機關許可室外集會、遊行時,得就左列事項為必要之限制:
- 一、關於維護重要地區、設施或建築物安全之事項。
- 二、關於防止妨礙政府機關公務之事項。
- 三、關於維持交通秩序或公共衛生之事項。
- 四、關於維持機關、學校等公共場所安寧之事項。
- 五、關於集會、遊行之人數、時間、處所、路線事項。
- 六、關於妨害身分辨識之化裝事項。
第 15 條
- 1室外集會、遊行經許可後,因天然災變或重大事故,主管機關為維護社會秩序、公共利益或集會、遊行安全之緊急必要,得廢止許可或變更原許可之時間、處所、路線或限制事項。其有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六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廢止許可。
- 2前項之撤銷、廢止或變更,應於集會、遊行前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負責人;集會、遊行時,亦同。
第 16 條
- 1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於收受主管機關不予許可、許可限制事項、撤銷、廢止許可、變更許可事項之通知後,其有不服者,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日起二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提出於原主管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申復。但第十二條第二項情形,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提出。
- 2原主管機關認為申復有理由者,應即撤銷或變更原通知;認為無理由者,應於收受申復書之日起二日內連同卷證檢送其上級警察機關。但第十二條第二項情形,應於收受申復書之時起十二小時內檢送。
- 3上級警察機關應於收受卷證之日起二日內決定,並以書面通知負責人。但第十二條第二項情形,應於收受卷證之時起十二小時內決定,並通知負責人。
第 25 條
- 1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該管主管機關得予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
- 一、應經許可之集會、遊行未經許可或其許可經撤銷、廢止而擅自舉行者。
- 二、經許可之集會、遊行而有違反許可事項、許可限制事項者。
- 三、利用第八條第一項各款集會、遊行,而有違反法令之行為者。
- 四、有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者。
- 2前項制止、命令解散,該管主管機關得強制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