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 1本國雇主於第一次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者,應於申請聘僱或接續聘僱許可前參加聘前講習。
- 2前項聘僱家庭看護工之雇主無法參加聘前講習,得由與被看護者具有下列關係之一者,且共同居住或代雇主對家庭看護工行使管理監督地位之人參加:
- 一、配偶。
- 二、直系血親。
- 三、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或繼父母、繼子女、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子女或繼子女之配偶。
- 四、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繼祖父母與孫子女、繼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
- 五、雇主為被看護者時,受其委託處理聘僱管理事務之人。
- 3第一項聘僱家庭幫傭之雇主無法參加聘前講習者,得由與被照顧者具有直系血親或繼父母、繼子女、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子女或繼子女之配偶,且共同居住或代雇主對家庭幫傭行使管理監督地位者參加。
- 4依前二項規定代雇主參加講習者,應提供共同居住親屬或代雇主行使外國人管理監督地位之證明文件或切結書。
第 3 條
聘前講習之時數至少為一小時;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 一、聘僱外國人之相關法令。
- 二、外國人健康檢查及其罹患法定傳染病之處置。
- 三、聘僱外國人入國後應辦理事項。
- 四、外國人權益保障。
- 五、其他與外國人聘僱管理有關之事項。
第 4 條
- 1聘前講習得以下列方式辦理:
- 一、臨櫃講習:參加講習者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參加講習。
- 二、團體講習:同時參加講習為十人以上者,應以預約方式至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指定場所,參加講習。
- 三、網路講習:參加講習者至中央主管機關所建立之聘前講習網站,參加講習。
- 2講習課程得以播放影片或多媒體簡報等方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