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指離島地區內國民中學或其附設補習學校、高級中等學校、五年制、二年制專科學校或其進修部之應屆畢業學生。 前項學生申請保送,應設籍離島地區累計達九年以上,並應符合下列之規定。但經離島地區所屬縣政府審認設籍九年確有困難,並於離島地區就學期間累計達九年以上,得不受設籍九年以上規定之限制: 一、申請保送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者,應於離島地區接受並完成國民中小學或其附設補習學校之教育,並取得各學期成績。 二、申請保送大學校院者,應於離島地區接受並完成國民中學或其附設補習學校及高級中等學校、五年制、二年制專科學校或其進修部之教育,並取得各學期成績。 前項第二款之規定,於未設置高級中等學校、五年制、二年制專科學校或其進修部之離島地區,得以就讀該離島地區所屬縣之高級中等學校、五年制、二年制專科學校或其進修部代之。 申請保送設籍時間以戶口名簿(包括詳細記事)或三個月內申請之其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包括詳細記事)登記者為準。
第 4 條
離島地區學生申請保送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類別如下: 一、國民中學及附設補習學校應屆畢業生,以申請保送縣境內高級中等學校為限,或得申請保送五年制專科學校。 二、高級中等學校、五年制及二年制專科學校及其進修部應屆畢業生,得申請保送大學校院。
第 6 條
離島地區學生合於本辦法及招生簡章規定者,由就讀學校彙整保送申請表、家長(或監護人)同意書、戶口名簿(包括詳細記事)或三個月內申請之其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包括詳細記事)、歷年成績單及學籍異動等文件,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造具名冊,報請該離島地區所屬縣政府核轉各擬保送學校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前項保送名冊,經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查後,送請擬保送學校辦理甄試。
第 7 條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受理各離島地區學生申請保送事宜,應設立保送甄試委員會或納入招生委員會辦理,必要時得設立聯合保送甄試委員會辦理甄試作業。 辦理招生作業時,應將甄試時間、地點、資格、錄取名額及類科別、成績計算標準、保送學生權利義務等事項明訂於招生簡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