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 1設籍於前條離島地區之居民,搭乘國內固定海運航線客船往返於臺灣本島與其設籍之離島間者,應憑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正本,始得向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票價補貼。
- 2前項補貼額度為全額票價之百分之三十。本辦法施行前已實施票價補貼之航線,其補貼額度高於全額票價之百分之三十者,得維持其原有補貼額度。
第 4 條
- 1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費補助,應擬具計畫書函送交通部審議核定。
- 2前項計畫書應敘明下列事項:
- 一、計畫名稱。
- 二、計畫期程。
- 三、計畫目標。
- 四、計畫內容:包括實施航線(船舶)、補貼票價之船票類別、補貼額度、預估補貼總金額及實施方法。
- 五、稽核方式。
- 六、預定進度。
- 七、經費來源。
- 八、辦理機關與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