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離島建設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離島地區,指依本條例第二條規定之島嶼內,有接受國民義務教育學生設戶籍居住之離島,包括澎湖縣、金門縣(含烏坵鄉)與連江縣境內島嶼、台東縣蘭嶼鄉與綠島鄉及屏東縣琉球鄉。

第 3 條

本辦法補助之對象如下:
  • 一、書籍費、雜費:設戶籍並居住於離島地區,依學區劃分,就讀於國民中、小學之在籍學生。
  • 二、交通費:設戶籍並居住於未設國民中、小學之離島地區,依學區劃分必須至臺灣本島或其他離島接受國民義務教育之學生。

第 4 條

  • 1
    本辦法補助之基準如下:
    • 一、書籍費:依學生就讀學校,就課程標準或課程綱要規定之科目或學習領域所選定使用之教科書(含課本及習作)售價核實補助之。
    • 二、雜費:依縣政府所定國民中、小學向學生收取之學校雜費。
    • 三、交通費:補助學生上、下學往返之車、船交通費;補助金額由相關縣政府擬訂後,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核定。
  • 2
    學生因交通因素無法當日往返居住之離島者,得以前項第三款之交通費支付留宿於學校所在地區之必要生活費用。

第 5 條

本辦法補助經費之申請、審核及撥付方式如下:
  • 一、學校於開學註冊時免向學生收取書籍費及雜費,其所需之費用自本部補助款中挹注;交通費應發予學生。
  • 二、書籍費、雜費及交通費之補助,每學期申請及撥付乙次。學校於每學期開學後十日內提報該學期補助需求至縣政府,經縣政府審查,並於每學期開學後二十日內,彙報補助需求至本部。
  • 三、本部於收到縣政府提報之補助需求後,應儘速審核並撥付所需經費。

第 6 條

本辦法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原始支出憑證留存縣政府,以備查核。

第 7 條

  • 1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一日施行。
  • 2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十四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