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本辦法補助之對象如下:
- 一、書籍費、雜費:設戶籍並居住於離島地區,依學區劃分,就讀於國民中、小學之在籍學生。
- 二、交通費:設戶籍並居住於未設國民中、小學之離島地區,依學區劃分必須至臺灣本島或其他離島接受國民義務教育之學生。
第 4 條
- 1本辦法補助之基準如下:
- 一、書籍費:依學生就讀學校,就課程標準或課程綱要規定之科目或學習領域所選定使用之教科書(含課本及習作)售價核實補助之。
- 二、雜費:依縣政府所定國民中、小學向學生收取之學校雜費。
- 三、交通費:補助學生上、下學往返之車、船交通費;補助金額由相關縣政府擬訂後,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核定。
- 2學生因交通因素無法當日往返居住之離島者,得以前項第三款之交通費支付留宿於學校所在地區之必要生活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