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廣告物主管機關停止廣告物登載之電信服務時,應製作停止廣告物登載之 電信服務處分書 (格式如附件) ,載明所查獲確定違反電信法第八條第三 項規定之違規事實、電話號碼、電信服務種類、處分停止電信服務期間等 ,送達受處分人,並通知電信事業執行停止廣告物登載之電信服務。 (編 註:附件請參閱交通部公報第 32 卷 3 期 16 頁)
第 6 條
電信事業應指定專責單位或設置受理窗口,負責處理有關違反電信法第八 條第三項規定之案件,並於處理完畢後十天內,將處理情形函覆作成該行 政處分之廣告物主管機關。 ┌──────────────────────────────┐ │廣告物主管機關表: │ ├──────┬───────────────────────┤ │一 張貼廣告│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 │ │省 (市) 為省 (市) 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 │ │府。 │ ├──────┼───────────────────────┤ │二 招牌廣告│主管建築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省為建設廳,在│ │ │直轄市為工務局,在縣 (市) (局) 為工務局或建設│ │ │局,未設工務局或建設局者,為縣 (市) (局) 政府│ │ │。 │ ├──────┼───────────────────────┤ │三 樹立廣告│主管建築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省為建設廳,在│ │ │直轄市為工務局,在縣 (市) (局) 為工務局或建設│ │ │局,未設工務局或建設局者,為縣 (市) (局) 政府│ │ │。 │ ├──────┼───────────────────────┤ │四 遊動廣告│交通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省 (市) 為主管│ │ │廳、處、局;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 ├──────┴───────────────────────┤ │備註: │ │ (一) 省 (市) 政府:臺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 │ 市政府 │ │ (二) 縣 (市) 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台中市政府、嘉義│ │ 市政府、台南市政府、台北縣政府、宜蘭縣政│ │ 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 │ 台中縣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雲林│ │ 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台南縣政府、高雄縣政│ │ 府、屏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台東縣政府、│ │ 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