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電信法第七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電信工程業之登記、變更或屆期換發、遺失或破損補發執照,每張收取證照費新臺幣九百元。

第 3 條

證照費於申請時收取之。

第 4 條

  • 1
    申請人應以現金、以銀行為發票人之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至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繳納規費。
  • 2
    前項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之受款人應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