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 1電信事業之登記,其登記費之費額如下:
- 一、實收資本額未滿新臺幣(以下同)五百萬元者,每案收取五百元。
- 二、實收資本額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每案收取一千元。
- 三、實收資本額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每案收取二千五百元。
- 四、實收資本額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每案收取一萬二千五百元。
- 五、實收資本額一億元以上者,每案收取二萬五千元。
- 2依電信法取得許可、特許之電信事業,或獲核准籌設者,依本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辦理登記時,免收前項費用。
- 3登記證明因登載事項有變更,申請換發者,收取變更登記費五百元。
第 7 條
- 1電臺設置之審查、審驗,其審查費、審驗費或證照費之費額如附表三。
- 2同一申請人申請審查或審驗設置不同處所之微波、無線廣播、電視電臺或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其審查費或審驗費以一處視為一案計收。同一處所設置二臺以上者,以一案計收。
第 8 條
- 1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相關建置空間之設計圖說之審查及完工後審驗,其審查費、審驗費或證照費之費額如附表四。
- 2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相關建置空間設計圖說內容包括電纜窄頻、電纜寬頻及光纜之配置圖及昇位圖,一併申請審查者,僅收取電纜窄頻審查費。但分別申請審查時,分別收取審查費。
- 3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相關建置空間完工後審驗,應依申請審驗之線纜類別,分別收取審驗費。但同一建築物同時設置電纜寬頻及光纜配線,其審驗費依收費標準最高者收取之。
- 4建築物因電信設備及相關建置空間變更設計,重新申請審查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相關建置空間設計圖說,應收取審查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變更設計者,其審查費依收費金額百分之八十收取之:
- 一、變更建築物樓層數。
- 二、變更建築物用途。
- 三、電信室位置與設計圖說不在同一樓層。
第 13 條
- 1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登錄,其審驗費、證照費、登錄費或設定費之費額如附表八。
- 2申請型式認證審驗之電信終端設備,屬系列產品者,減半收取審驗費。
- 3同一申請人申請自用審驗之電信終端設備,屬同廠牌同型號且超過二件者,第二件以後減半收取審驗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