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 1公用售電業銷售電能之電力排碳係數,依下列公式計算:電力排碳係數=(發電業躉售公用售電業電量之電力排碳量+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躉售公用售電業電量之電力排碳量-線損承擔之電力排碳量)÷公用售電業總銷售電量。
- 2前項公式名詞定義如下:
- 一、電力排碳量=ΣiΣj 燃料使用量 i×燃料熱值 i×4,186.8×10-9×燃料溫室氣體排放係數ij×10-3×溫室氣體溫暖化潛勢j。其中,i為燃料種類,j 為溫室氣體種類。
- 二、發電業者躉售公用售電業電量之電力排碳量=Σm[發電業電力排碳量×(發電業躉售公用售電業電量÷發電業毛發電量)]m。其中,m為各發電業者。
- 三、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躉售公用售電業電量之電力排碳量=Σn[自用發電設備電力排碳量×(自用發電設備躉售公用售電業電量÷自用發電設備毛發電量)]n。其中,n 為各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
- 四、線損承擔之電力排碳量=(發電業躉售公用售電業電量之電力排碳量+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躉售公用售電業電量之電力排碳量)×〔線損電量÷(發電業躉售公用售電業電量+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躉售公用售電業電量)〕。
- 五、公用售電業總銷售電量=發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躉售予公用售電業電量-線損電量。
- 3前項線損電量指公用售電業購買之電力自進入電網至銷售端過程中所損耗之電量。
第 5 條
- 1公用售電業自第二條當期電力排碳係數基準公告日之次年起,應於每年五月底前逐年提報執行報告及佐證資料,報請電業管制機關審查。
- 2前項報告內容包括執行成果及執行規劃,其內容如下:
- 一、前一年度執行成果(當年度如須依第六條規定申報時,得免提出):
- (一)銷售電能之電力排碳係數實績值。
- (二)購電組合及計算電力排碳係數實績值之相關資訊。
- 二、當年度及下一年度執行規劃:
- (一)銷售電能之電力排碳係數預定達成值。
- (二)購電組合規劃。
- (三)達成電力排碳係數基準之規劃時程及作法。
- 一、前一年度執行成果(當年度如須依第六條規定申報時,得免提出):
- 3公用售電業無法如期達成各年度電力排碳係數之預定達成值時,電業管制機關得召開檢討會議,要求公用售電業說明未能達成之原因,並提出補救措施或因應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