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 一、電動機車:係指依經濟部發展電動機車補助及獎勵實施要點規定,由該部認可之國內合格電動機車製造商或代理商所生產或進口已通過電動機車性能及安全測試之可抽取式鋰電池電動機車。
- 二、電池交換:係指電動機車使用者於中央主管機關依電動機車電池交換系統補助辦法所補助設置之電動機車電池交換系統進行電池交換之行為。
- 三、電池交換系統營運廠商:係指利用中央主管機關依電動機車電池交換系統補助辦法所補助設置之電動機車電池交換系統提供電動機車使用者進行電池交換服務之廠商。
第 3 條
- 1本辦法補助對象為電動機車使用者(不含公務機關),補助其使用電池交換服務之費用。
- 2電動機車使用者應加入經中央主管機關依電動機車電池交換系統補助辦法補助設置之電動機車電池交換系統成為會員,始得申請本項補助,且每個電池交換系統以補助五千位電動機車使用者為上限,其順序依加入電池交換系統成為會員之先後定之。
第 4 條
電池交換系統營運廠商應檢具申請函及補助方式計畫書(以下簡稱計畫書)六份,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核,計畫書內容應包含下列項目:
- 一、申請補助期間及會員數、補助電池交換與會員之約定書及文宣樣張。
- 二、每次交換補助電池交換會員之額度計算、給付、紀錄及可補助餘額告知等作業方式。
- 三、補助電池交換會員紀錄及每日及每月統計書類格式及內容。
- 四、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要求事項。
第 5 條
每位電動機車使用者之補助金額,最高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但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預算不足時,得不予補助。本辦法補助期限及金額之規定如下:
- 一、電池交換系統主系統建置完成,於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營運日起一年內,補助電動機車使用者電池全額交換費用。
- 二、於前款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營運日滿一年之次日起至第二年內,補助電動機車使用者二分之一電池交換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