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電子媒體,指無線廣播電臺、無線電視電臺、有線廣播電視系 統經營者、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經營者或以其 他載具播送節目、廣告使公眾得以視聽者 (以下簡稱其他電子媒體) 。
第 3 條
終身學習節目之認定基準如下: 一、配合社會需要,增進國民知識之節目。 二、闡揚科學新知,指導各種職業技能之節目。 三、介紹有關國民生活素養、公共道德、體育、衛生、醫療、保健與家事 常識及宣導法治觀念與禮讓精神,以協助推行生活教育及倫理教育之 節目。 四、充實鄉土史地知識,闡揚固有文化,激發愛家、愛鄉、愛國情操之節 目。 五、提供文學、藝術、音樂、美術、舞蹈等內容,以陶冶國民性情,提高 鑑賞能力之節目。 六、依據教育法規規定,製作空中教學或學校輔助教學節目。 七、其他增進個人從事各類學習活動之相關節目。
第 4 條
電子媒體播放終身學習節目之時數占每週總時數之比率,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無線廣播電臺:不得少於百分之二十。 二、無線電視電臺:不得少於百分之二十。 三、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及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不得少於百分之 二十。 四、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經營者及其他電子媒體:不得少於百分之十五 。
第 5 條
終身學習節目播放之時段,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無線廣播電臺:週一至週五應優先安排於晚間六時至十二時,或上午 八時至十時內播出。 二、無線電視電臺、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 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經營者或其他電子媒體:週一至週五應優先安 排於下午二時至四時,或晚間十時至十二時播出。 三、電子媒體於假期、例假時得安排於特定視聽眾方便視聽之其他時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