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電子遊戲場業之每一營業場所為一投保單位,由所屬營利事業主體分別予
以投保。

第 3 條

依本條例投保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一千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

第 4 條

保險費率由業者自行洽保險業訂定。

第 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