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電子遊戲場業之每一營業場所為一投保單位,由所屬營利事業主體分別予 以投保。
第 3 條
依本條例投保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一千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
第 4 條
保險費率由業者自行洽保險業訂定。
第 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