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電子遊戲機依據畫面之暴露、暴力、血腥、恐怖程度及操作結果分類如下 : 一、暴露程度 (一) 益智類:內容中無任何暴露畫面,且無任何渲染妨害風化者屬之。 (二) 娛樂類及鋼珠類:內容中有暴露畫面,但不涉及妨害風化者屬之。 二、暴力、血腥或恐怖程度 (一) 益智類:內容中無任何過激暴力、血腥或恐怖者屬之。 (二) 娛樂類及鋼珠類:內容中涉及暴力、血腥或恐怖者屬之。 三、操作結果 (一) 益智類:其操作結果所得之分數僅得作為兌換獎品之憑證,不得作 為轉押注使用者屬之。 (二) 鋼珠類:操縱鋼珠發射以產生鋼珠者屬之。 (三) 娛樂類:其操作結果具射倖性,且所得之分數得作為兌換獎品之憑 證或作為轉押注使用者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