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 1電影片映演場所之安全、衛生、消防等事項,應符合法令規定,並由當地各該主管機關依有關規定管理。
- 2電影片映演業應將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連同所營映演場所之名稱、地址、數目及座位數,送交中央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
- 3前項送交資料之內容有變更時亦同。
第 9 條
- 1電影片之著作財產權或發行權讓與時,受讓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分級證明文件及讓與契約書,連同規費,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分級證明文件。
- 2前項換發之分級證明文件所載公開映演之有效期間,以原分級證明文件所載有效期間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