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左列電影片之輸出,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一、前條經許可輸入之電影片。 二、中華民國人在國內設立公司製作之電影片。 三、外國人在國內製作之電影片。 四、中華民國人與外國人在國內聯合製作之電影片。
第 5 條
電影片之國別依所標明電影片製作業之所屬國認定之;其屬聯合製作者, 以投資額超過半數之電影片製作業之所屬國認定之。但電影片重要演員 ( 主角及配角) 之相同國籍超過半數者,從其國籍。 前項聯合製作之電影片,其投資額及演員比率,條約與協定另有約定者從 其約定。 中華民國人與其他國家、地區人民在國內聯合製作之電影片,中華民國人 之投資額達四分之一以上者,得認定為國產電影片。
第 7 條
申請營業性電影片輸入許可,應由電影片發行業為之。但非以營業為目的 而申請輸入之電影片,不在此限。 前項申請,應填具申請書,其為聯合製作之電影片,並應繳驗經我國駐當 地使領館或經外交部指定機構驗證之證明文件,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 並得指定繳驗其他證明文件。
第 8 條
在國內製作之電影片申請輸出時,除依電影法施行細則第四十條規定辦理 外,應由申請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書與左列文件,向 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輸出許可: 一、當地電影片製作公會或電影製片工業同業公會出具之產地證明。 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