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則依電業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主任技術員之任用,悉依本規則之規定。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規則應執行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第 3 條

發電業應置專任主任技術員一人,主持工程上一切業務,其資格依供電容量之不同,應符合下表規定:
┌────┬─────────────────────────┐
│供電容量│主任技術員任用資格                                │
│        ├───────────┬─────────────┤
│        │學歷或證照            │經歷                      │
├────┼───────────┼─────────────┤
│十萬瓩以│專科以上學校電機、機械│一、從事供電容量在十萬瓩以│
│上者    │、核子工程或與電機有關│    上之發電業或自用發電設│
│        │科系畢業。            │    備機電工作一年以上。  │
│        ├───────────┤二、從事供電容量在二萬瓩以│
│        │高等考試、乙等特考或三│    上不及十萬瓩之發電業或│
│        │等特考以上電機、機械、│    自用發電設備機電工作二│
│        │核子工程等類科及格。  │    年以上。              │
│        │                      │三、從事供電容量在五千瓩以│
│        │                      │    上不及二萬瓩之發電業或│
│        │                      │    自用發電設備機電工作五│
│        │                      │    年以上。              │
├────┼───────────┼─────────────┤
│二萬瓩以│專科以上學校電機、機械│一、從事供電容量在二萬瓩以│
│上不及十│、核子工程或與電機有關│    上之發電業或自用發電設│
│萬瓩者  │科系畢業。            │    備機電工作一年以上。  │
│        ├───────────┤二、從事供電容量在五千瓩以│
│        │高等考試、乙等特考或三│    上不及二萬瓩之發電業或│
│        │等特考以上電機、機械、│    自用發電設備機電工作二│
│        │核子工程等類科及格。  │    年以上。              │
│        │                      │三、從事供電容量在五百瓩以│
│        │                      │    上不及五千瓩之發電業或│
│        │                      │    自用發電設備機電工作五│
│        │                      │    年以上。              │
├────┼───────────┼─────────────┤
│五千瓩以│專科以上學校電機、機械│從事機電工作半年以上。    │
│上不及二│、核子工程或與電機有關│                          │
│萬瓩者  │科系畢業。            │                          │
│        ├───────────┤                          │
│        │高等考試、乙等特考或三│                          │
│        │等特考以上電機、機械、│                          │
│        │核子工程等類科及格。  │                          │
│        ├───────────┼─────────────┤
│        │高級工業職業學校電機或│從事機電工作五年以上。    │
│        │機械科畢業或經電力工程│                          │
│        │相關職類乙級技術士技能│                          │
│        │檢定合格,或甲種電匠考│                          │
│        │驗及格。              │                          │
│        ├───────────┤                          │
│        │普通考試、丙等特考或四│                          │
│        │等特考以上電機、機械類│                          │
│        │科及格。              │                          │
├────┼───────────┼─────────────┤
│五百瓩以│專科以上學校電機、機械│從事機電工作半年以上。    │
│上不及五│、核子工程或與電機有關│                          │
│千瓩者  │科系畢業。            │                          │
│        ├───────────┤                          │
│        │高等考試、乙等特考或三│                          │
│        │等特考以上電機、機械、│                          │
│        │核子工程等類科及格。  │                          │
│        ├───────────┼─────────────┤
│        │高級工業職業學校電機或│從事機電工作二年以上。    │
│        │機械科畢業或經電力工程│                          │
│        │相關職類乙級技術士技能│                          │
│        │檢定合格,或甲種電匠考│                          │
│        │驗及格。              │                          │
│        ├───────────┤                          │
│        │普通考試、丙等特考或四│                          │
│        │等特考以上電機、機械類│                          │
│        │科及格。              │                          │
│        ├───────────┼─────────────┤
│        │初級工業職業學校電機或│從事機電工作十年以上。    │
│        │機械科畢業或經電力工程│                          │
│        │相關職類丙級技術士技能│                          │
│        │檢定合格,或乙種電匠考│                          │
│        │驗及格。              │                          │
├────┼───────────┼─────────────┤
│不及五百│專科以上學校電機、機械│從事機電工作半年以上。    │
│瓩者    │、核子工程或與電機有關│                          │
│        │科系畢業。            │                          │
│        ├───────────┤                          │
│        │高等考試、乙等特考或三│                          │
│        │等特考以上電機、機械、│                          │
│        │核子工程等類科及格。  │                          │
│        ├───────────┼─────────────┤
│        │高級工業職業學校電機或│從事機電工作一年以上。    │
│        │機械科畢業或經電力工程│                          │
│        │相關職類乙級技術士技能│                          │
│        │檢定合格,或甲種電匠考│                          │
│        │驗及格。              │                          │
│        ├───────────┤                          │
│        │普通考試、丙等特考或四│                          │
│        │等特考以上電機、機械類│                          │
│        │科及格。              │                          │
│        ├───────────┼─────────────┤
│        │初級工業職業學校電機或│從事機電工作五年以上。    │
│        │機械科畢業或經電力工程│                          │
│        │相關職類丙級技術士技能│                          │
│        │檢定合格,或乙種電匠考│                          │
│        │驗及格。              │                          │
└────┴───────────┴─────────────┘
風力發電業者或太陽光電發電業者之主任技術員任用資格,除依前項規定外,其學歷條件另增列土木工程科系畢業。

第 4 條

輸配電業應置專任主任技術員一人,主持工程上一切業務,其資格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專科以上學校電機、機械、土木、核子工程或與電機有關科系畢業,並從事輸配電業工作五年以上。
二、高等考試、乙等特考或三等特考以上電機、機械、土木、核子工程等類科及格,並從事輸配電業工作五年以上。

第 5 條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任用主任技術員,應造具名冊,載明下列各款所定事項,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備案:
一、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到職日期。
二、學歷或證照:學校名稱、所修學科及畢業年月(附畢業證書影本、考試及格證書或證照影本)。
三、經歷:服務單位名稱、所任職務及服務年限(附服務證明書或其他有關證件)。
四、照片:兩寸正面半身照片一張。

第 6 條

凡設有自用發電設備者,其專任主任技術員之資格,準用本規則第三條規定。

第 7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