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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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行政
教育部
終身教育目
命令
非正規教育課程認可規費收費標準
條文
沿革
相關法規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終身學習機構依非正規教育學習成就認證辦法第三條規定,申請單科課程或學程課程認可者,應繳納審查費用。
第 3 條
前條審查費之費額,規定如下:
一、單科課程:每一學分,新臺幣一千元。
二、學程課程:六學分以上未滿二十學分,新臺幣四千五百元;二十學分以上,七千五百元。
第 4 條
申請單科課程或學程課程認可者,已繳之審查費不予退還。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