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面積在一公頃以內者,應繳納規費新台幣
三千元,超過一公頃者,每增加半公頃加收新台幣一千五百元,不足半公
頃者,以半公頃計算。

第 3 條

因依法辦理土地徵收或撥用經核准一併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者,免收
規費。

第 4 條

申請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時,非依本標準繳納規費,直轄市或縣 (市
) 政府不得受理。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