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面積在一公頃以內者,應繳納規費新台幣 三千元,超過一公頃者,每增加半公頃加收新台幣一千五百元,不足半公 頃者,以半公頃計算。
第 3 條
因依法辦理土地徵收或撥用經核准一併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者,免收 規費。
第 4 條
申請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時,非依本標準繳納規費,直轄市或縣 (市 ) 政府不得受理。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