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衛生單位護理人員施行預防接種作業,應接受之訓練課程如下:
- 一、疫苗學、接種實務、急救等至少六小時基礎教育訓練。
- 二、每二年定期接受至少四小時之前款進階教育訓練。
- 三、基礎及進階教育訓練,須取得學習時數證明文件。
第 7 條
- 1國小、幼兒園、托嬰中心新生及嬰幼兒於入學、托育時,其法定代理人應提出符合前條時程及項目之預防接種紀錄供查。
- 2國小、幼兒園、托嬰中心對於未按期接受預防接種之新生及嬰幼兒,應造冊通知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協助完成補行接種,並視需要連繫當地教育或社政主管機關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