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 1各科目題庫小組置科目召集人一人、命題委員及審查委員若干人,必要時,得臨時增聘之;並得視需要增置總召集人一人、副總召集人一人至三人。
- 2題庫試題更新時,命題委員及審查委員之改聘以二分之一為原則。
- 3題庫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交通費及建置題庫相關酬勞。
第 5 條
題庫小組委員之職責如下:
- 一、總召集人:
- (一)綜理題庫小組有關事項。
- (二)主持題庫小組會議。
- (三)參與題庫小組試題之命題、審查事項。
- (四)有關題庫試題疑義之諮詢事項。
- (五)有關題庫之諮詢與建議事項。
- 二、副總召集人:
- (一)襄助總召集人。
- (二)督導各科目題庫建置工作進度。
- (三)參與題庫小組試題之命題、審查事項。
- (四)有關題庫試題疑義之諮詢事項。
- 三、科目召集人:
- (一)主持本科目題庫建置計畫之設計、協調、統合事項。
- (二)主持本科目題庫小組會議。
- (三)推薦本科目題庫小組命題委員及審查委員參考名單。
- (四)主持、分配及參與本科目題庫試題之命題、審查事項。
- (五)研提本科目題庫試題疑義之處理意見。
- 四、命題委員:
- (一)出席本科目題庫小組會議。
- (二)擔任本科目題庫試題命題事項。
- (三)研提本科目題庫試題疑義之處理意見。
- 五、審查委員:
- (一)出席本科目題庫小組會議。
- (二)擔任本科目題庫試題審查事項。
- (三)研提本科目題庫試題疑義之處理意見。
- (四)得視科目需要,兼任本科目題庫試題命題事項。
第 6 條
- 1各種考試使用題庫試題之科目,其題庫試題數量,測驗式試題應不低於每次考試需用題數之三倍;申論式試題應不低於每次考試需用題數之六倍。
- 2各科目題庫建置,對於考選部已公布命題大綱或參考用書者,應參照命題及審查;考選部未公布命題大綱或參考用書者,由題庫小組委員衡酌所欲測量之知能,訂定命題範圍及命題來源,據以辦理命題、審查作業。
- 3命題委員命題時,測驗式試題應附標準答案。申論式試題應附參考答案或計算過程及評分標準,供閱卷委員評閱試卷之參考。題庫試題均應註明來源出處。
第 8 條
- 1題庫試題之審查,應於考選部指定之場所辦理。
- 2科目性質特殊者,得採入闈方式辦理題庫試題之命題、審查工作。入闈命題、審查所需各種參考書籍及設備,由考選部供應。入闈期間有關闈場安全及管理,準用闈場相關規定辦理。
- 3題庫試題之審查,應分別就其形式、內容、難易度、答案、計算過程及評分標準等各項為之。
- 4經審查淘汰之試題,應簽准後予以銷毀。
第 9 條
- 1題庫試題應設定用途、所欲測量之知能、命題單元及難易度等屬性,並視實際需要,依科目編製成套,或依單元編號保管。
- 2題庫依科目編製成套試題之使用,應於考試前,由各該考試之典試委員長,或商請各組召集人、典試委員抽選之。
- 3題庫依單元編號保管試題之使用,應於考試前,由各該考試之典試委員長商同或商請各組召集人、典試委員抽審之;必要時,並得就其內容予以調整,其調整處應簽章。
- 4採電腦化測驗之考試,應抽選難易度相當之第二套試題,以備偶發事件發生時使用。
第 10 條
- 1題庫試題經拆封或使用後,應登記拆封或使用紀錄及有關分析資料。
- 2前項經拆封後而未使用之試題,應再經審查方得使用。
- 3各類經使用後之測驗式試題,題庫小組委員得就其使用紀錄及有關分析資料,審查後擇優納入題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