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為適時修編現行各種飛航規程及飛航圖表資料,使能符合國際標準與適應
航空發展之需求,以提高飛航服務水準並增進飛航安全,特設立飛航規程
修編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第 2 條

本會任務如左:
一、研議制訂各種飛航規程及飛航圖表資料。
二、檢查與修訂現行各種飛航規程及飛航圖表資料如附件一。
三、協助有關單位修編飛航規程及飛航圖表資料。
四、協助編印飛航公報。
五、搜集其他國家飛航規程及資料。
六、飛航規程及飛航圖表資料之登記與統計。
七、航管系統之研究發展與改進建議。
八、其他有關飛航規程之修訂與編印等事項。

第 3 條

本會由民用航空局會同空軍總司令部組成之,其組織如左:
一、主任委員一人由民用航空局航管組組長擔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空軍
    總司令部作戰署作戰組組長擔任。
二、委員九人由左列人員擔任:
 (一) 民用航空局企劃組組長。
 (二) 民用航空局助航組組長。
 (三) 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台總台長。
 (四) 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台副總台長。
 (五) 民用航空局技術人員訓練所所長。
 (六) 民用航空局航管組副組長。
 (七) 空軍總司令部作戰署作戰組主管航管業務副組長。
 (八) 空軍作戰司令部通信航管聯隊主管航管業務副聯隊長。
 (九) 空軍作戰司令部通信航管聯隊航管組組長。
三、執行秘書二人由民用航空局航管組及空軍總司令部作戰署作戰組各遴
    派一人擔任之。
四、修編員十五人,由民用航空局選派十人空軍總司令部選派五人擔任之
    。
五、臨時雇員三人如左:
 (一) 航圖繪製員一人。
 (二) 中文打字員一人。
 (三) 英文打字員一人。
六、本會人員除臨時雇員外,其餘均係兼職。
七、本會組織系統如附件二。

第 4 條

本會人員職責如左:
一、主任委員之職責:
 (一) 負責主持本會會務。
 (二) 召開會議及擔任主席。
二、副主任委員之職責:
 (一) 協助主任委員處理本會會務。
 (二) 主任委員缺席時代理其職務。
三、委員之職責:
 (一) 出席本會會議,負責審查各種飛航規程修編案。
 (二) 負責主持專案工作小組提供專案研究報告。
 (三) 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會議時,應負責請該單位業務有關之相當人員代
      表出席。
四、執行秘書之職責:
 (一) 出席會議提報意見或研究報告。
 (二) 負責本會會務管理。
 (三) 本會經費收支管理。
五、修編員之職責:
 (一) 負責辦理飛航規程或飛航圖表資料修編作業。
 (二) 填報飛航規程或飛航圖表資料修訂檢查表卡。
 (三) 譯編新飛航規程、飛航圖表設計及資料整理。
六、臨時雇員之職責:
 (一) 履行僱用契約內所規定之事項。
 (二)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第 5 條

本會會議一般規定如左:
一、定期會議以每月舉行一次為原則。
二、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於必要時召開之,或由委員一人以上提請主任委
    員召集之。
三、凡飛航規程修正案無法於會議中獲得結論者,得推請委員一人負責召
    集有關人員組成小組辦理。
四、列有機密等級之飛航規程之修正案,由本會舉行機密會議討論之。
五、適時與空中航行管制委員會密切協調。

第 6 條

本會會議紀錄及決議事項辦理之規定如左:
一、本會各次會議決議事項,均應詳細列入紀錄,以備查考。
二、會議紀錄應分別函送各參加會議單位人員,並請辦理有關決議事項及
    將結果函覆本會。
三、有關飛航規程修編案決議事項之辦理情形,應按飛航規程名稱分別詳
    細登記,並實施定期追查,務使其能保持最新資料。

第 7 條

本會年度預算如左:
一、民用航空局負擔所需經費三分之二。
二、空軍總司令部負擔所需經費三分之一。

第 8 條

本辦法如有修正,應先提送本會會議通過後,由民用航空局按法規作業程
序辦理之。

第 9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六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