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 1中央主管機關受理檢驗機構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藥事法第一百零四條之四第一項、醫療器材管理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或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認證申請,依下列各款項目及數額,收取費用:
- 一、認證申請費:
- (一)初次、展延:新臺幣三萬六千元。
- (二)增項、變更: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 (三)無執行實地查核之變更:新臺幣五千元。
- 二、書面審查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二千元。
- 三、實地查核費:每人每天新臺幣四千六百元。
- 四、認證證明書費:新臺幣三千元。
- 一、認證申請費:
- 2前項第一款認證申請費,其為增項或變更認證併同展延認證申請者,依展延認證計收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