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第六項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驗證機構之認證,其收費基準如下:
  • 一、認證申請:新臺幣六萬元。
  • 二、認證證書:首次發證、變更與展延換證、遺失及污損補發,每件新臺幣六千元。
  • 三、認證年費:
    • (一)基本年費:每年新臺幣十萬元。
    • (二)增收年費:依該年度各該驗證機構核發之驗證證明書數,每張新臺幣六百元。

第 3 條

驗證機構辦理食品業者驗證,其收費基準如下:
  • 一、驗證申請:每件新臺幣二萬四千元。
  • 二、實地評鑑:如附表一。
  • 三、定期追蹤查驗:如附表二。
  • 四、驗證證明書:
    • (一)發證、換發: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 (二)加發證明書、英文證明書: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 五、驗證範圍增加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業別:如附表三。

第 4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