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主管機關委託辦理食品衛生檢驗(以下稱檢驗)之檢驗機構、學術團體或研究機構(以下合稱受託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
- 一、符合國際標準組織相關條款(ISO/IEC 17025:2005 等)認證規範。
- 二、具受委託檢驗項目之檢驗能力與相關場所及設備。
- 三、訂有檢驗作業管控程序及品質保證措施。
第 3 條
受託機構應置符合下列資格之人員:
-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院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之食品、醫藥或化學等相關科系所畢業,受有相關檢驗專業訓練,並具三年以上相關實務工作資歷之檢驗部門主管。
-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院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之食品、醫藥或化學等相關科系所畢業,並曾受相關訓練之檢驗人員。
第 6 條
依第四條辦理委託檢驗,受指定者或參與甄選者應檢具下列文件送交主管機關:
- 一、執行委託計畫書。
- 二、機構及人員之資格證明文件。
- 三、機構簡介。
- 四、檢驗場所配置圖。
- 五、申請接受委託檢驗之項目及其相關檢驗設備、數量、規格、性能之說明。
- 六、檢驗作業管控程序及品質保證措施之說明。
- 七、符合國際標準組織相關條款規範之證明。
- 八、機構之會計及稽核制度文件。
第 9 條
- 1受託機構於完成檢驗後,應出具檢驗報告書;必要時,主管機關得令其先以電子方式傳送檢驗結果。
- 2前項檢驗報告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 一、受託機構名稱、地址、電話及傳真號碼。
- 二、主管機關名稱、地址及委託檢驗單號碼。
- 三、食品檢體物理性狀之描述、識別標記、收受日期及執行檢驗日期。
- 四、檢驗設備名稱、檢驗方法及檢驗結果。
- 五、報告日期及受託機構負責人之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