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 1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 一、供應來源:指飼料製造業者之進貨事項及製造事項,或飼料販賣業者之進貨事項。
- 二、進貨事項:指進貨之品目、商品名稱、日期、批號、進貨單據號碼、重量、庫存、進貨來源之製造或販賣業者名稱及國家。
- 三、製造事項:指製造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品目、商品名稱、日期、批號、重量、庫存、用以製造該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進貨品目、商品名稱、批號及使用數量。
- 四、流向:指出貨之品目、商品名稱、日期、批號、出貨單據號碼、重量、庫存、對象及連絡電話;出貨對象屬公司、行號、飼料販賣業者、畜牧場、畜禽飼養登記場或養殖場者,並包括其名稱、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事務所、營業所、場址、畜牧場、畜禽飼養或養殖場登記證字號。
- 五、特定品目及規模業者:指飼料製造業者及飼料販賣業者,製造、輸入或販賣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條之一第二項公告之規模及品目者。
- 2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內容,其飼料或飼料添加物為應辦理飼料製造或輸入登記證者,應包括製造或輸入登記證字號。
- 3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內容,其進貨來源或出貨對象屬營利事業者,應包括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 4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之進貨或出貨單據為統一發票者,該進貨或出貨單據號碼為統一發票字軌號碼。
第 3 條
飼料製造業者與飼料販賣業者,應於每批飼料或飼料添加物進貨、製造或出貨之日起一星期內,記錄供應來源及流向,並連同相關證明文件及下列單據,保存五年:
- 一、進貨之統一發票收執聯、電子發票收執檔或證明聯。但依輸出國法規或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四條規定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者,應保存其他進貨單據。
- 二、出貨之統一發票存根聯、電子發票存根檔或證明聯。但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四條規定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者,應保存其他出貨單據存根。
- 三、進口或出口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者,並保存其貨物進口報單或貨物出口報單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