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為適應馬祖地區經濟情形,安定軍民生活,配合軍政需要,特依照中央銀 行在臺灣地區委託臺灣銀行發行新台幣辦法第三條規定,加印馬祖新台幣 在馬祖流通並釐訂馬祖新台幣行使辦法 (以下稱本辦法) 。
第 2 條
馬祖新台幣由中央銀行委託臺灣銀行發行,其行使依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 3 條
「馬祖」新台幣限在馬祖地區流通,不得攜出馬祖地區以外使用,但駐馬 祖地區陸海空軍各單位調防,如因時間迫促,其所領費款不及申請在臺灣 銀行馬祖分行 (以下簡稱臺銀馬祖分行) 兌換者,得於抵達新防地三日內 備文向基隆、左營、馬公、金門、台北、台中、高雄等七處聯勤財務收支 機構兌換。
第 4 條
馬祖地區陸海空軍及聯勤單位所需之經費領撥辦法,由聯勤財務署訂之, 並經臺灣銀行同意後辦理。
第 5 條
由臺灣來馬祖人員持有無地名新台幣而須在馬祖使用者,應向臺銀馬祖分 行或指定兌換所,兌換馬祖新台幣使用。
第 6 條
奉准赴臺軍公民憑核准出境有關證件,逕向臺銀馬祖分行或其指定兌換處 所兌換無地名新台幣,兌換金額不受限制。
第 7 條
軍公民匯款,憑身份 (補給) 證,逕向臺銀馬祖分行或其指定兌換處所辦 理撥匯,撥匯金額不受限制。
第 8 條
本辦法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四十六年十一月二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一 年六月三十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