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 條
各機關配屬駐外機構內部單位主管人員之年終考績、考成,由館長初評後 ,報由外交部轉其原派機關複核。原派機關核定結果與館長初評不同,致 受考人年終考績、考成變更等次者,原派機關應述明原因,函知外交部轉 該館長參考;非主管人員之年終考績、考成,由其單位主管初評後,逕送 原派機關複核。
第 11 條
各機關處理具政策性事務,應函請外交部轉駐外機構辦理,並副知其配屬 駐外機構內部單位或人員;各機關配屬駐外機構內部單位或人員處理具政 策性事務,應陳請館長核判後,以該駐外機構名義發文其原派機關,並副 陳外交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