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驗證農產品標章分為下列二類:
- 一、優良農產品標章:證明農產品經依本法第四條公告之優良農產品驗證制度驗證合格,其規格、圖式如附件一。
- 二、產銷履歷農產品標章:證明農產品經依本法第四條公告之農產品產銷履歷驗證制度驗證合格,其規格、圖式如附件二。
第 4 條
- 1農產品經驗證機構驗證合格,同意其農產品經營者使用該類驗證農產品標章。
- 2驗證機構應負責驗證農產品標章相關管理事宜,其與農產品經營者簽訂之契約書中應定明驗證農產品標章標示、使用及相關管理規範。
第 7 條
驗證農產品標章之印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以黏貼方式標示,應印製於不可重複使用之標籤,並符合下列規定:
- (一)優良農產品:由農產品經營者將標籤及其標示內容圖稿送請驗證機構審核通過後,自行印製;變更時,亦同。
- (二)產銷履歷農產品:由農產品經營者將已印製標章之標籤,至中央主管機關農產品產銷履歷資訊管理系統印製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應標示事項。
- 二、印製於產品之包裝或容器上:農產品經營者應將該包裝或容器設計圖稿送請驗證機構審核通過後,始得印製;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