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教育部為使高中以上學校新生,對國家民族有正確之觀念,堅定三民主義 之信仰;並增進學校與學生間相互之瞭解,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高中以上學校新生 (包括轉學生) 入學訓練,於入學註冊後舉行,訓練期 間二至四日。
第 3 條
新生入學訓練開始及訓練結束,均應分別舉行開訓及結訓典禮。
第 4 條
舉行開訓典禮時,同時舉行學生宣誓式,由校 (院) 長監誓,其誓約如次 : 「余以至誠,愛我中華民國,信仰三民主義,擁護政府,服從 總統之領 導,並遵守校規,努力求學。如有違背誓言,願受處分,此誓。」 上項誓詞,由全體新生分別簽名後,存訓導處備查。
第 5 條
新生訓練,得組織新生訓練委員會辦理之,設委員五至九人,以校 (院) 長為主任委員,訓導長 (訓導主任) 為委員兼秘書。
第 6 條
參加新生訓練之學生,應按照學校 (院) 系 (科) 班 (年) 級,分別作適 宜之編組,由各導師擔任指導員。
第 7 條
新生訓練之生活管理,由軍訓教官任之。
第 8 條
新生訓練項目如次: 一、師長介紹。 二、環境認識。 三、校史講述。 四、校規解釋。 五、時事報告。 六、生活規範。 七、修學指導。 八、個別談話。 九、國歌及校歌習唱。 上項教材,由各校就其性質與學生程度擬訂之。
第 9 條
新生訓練開始時,每人須作自傳一篇 (詳述家庭環境、過去經歷、並列舉 個人優點缺點及今後努力方針) ,填寫學生生活綜合紀錄卡及其他各種表 格。訓練完畢時,並須作受訓後之感想一篇。
第 10 條
指導員對思想不甚正確及見解偏差之學生,應多作個別談話,並介紹讀物 循循誘導,使入正軌。
第 11 條
各校 (院) 應依據本辦法擬訂施行細則,呈報主管機關備案。
第 12 條
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