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標準所定高溫作業,為勞工工作日時量平均綜合溫度熱指數達第五條連續作業規定值以上之下列作業: 一、於鍋爐房從事之作業。 二、灼熱鋼鐵或其他金屬塊壓軋及鍛造之作業。 三、於鑄造間處理熔融鋼鐵或其他金屬之作業。 四、鋼鐵或其他金屬類物料加熱或熔煉之作業。 五、處理搪瓷、玻璃、電石及熔爐高溫熔料之作業。 六、於蒸汽火車、輪船機房從事之作業。 七、從事蒸汽操作、燒窯等作業。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高溫作業。 前項作業,不包括已採取自動化操作方式且勞工無暴露熱危害之虞者。
第 3 條
綜合溫度熱指數計算方法如下: 一、戶外有日曬情形者。 綜合溫度熱指數=0.7×(自然濕球溫度)+0.2×(黑球溫度)+0.1×(乾球溫度) 二、戶內或戶外無日曬情形者。 綜合溫度熱指數=0.7×(自然濕球溫度)+0.3×(黑球溫度)。 時量平均綜合溫度熱指數計算方法如下: 第一次綜合溫度熱指數×第一次工作時間+第二次綜合溫度熱指數 ×第二次工作時間+……+第n次綜合溫度熱指數×第n次工作時間 ───────────────────────────── 第一次工作時間+第二次工作時間+……+第n次工作時間 依前二項各測得之溫度及綜合溫度熱指數均以攝氏溫度表示之。
第 5 條
高溫作業勞工如為連續暴露達一小時以上者,以每小時計算其暴露時量平均綜合溫度熱指數,間歇暴露者,以二小時計算其暴露時量平均綜合溫度熱指數,並依下表規定,分配作業及休息時間。 ┌───┬────┬────┬────┬────┬────┐ │時量平│輕 工 作│ 30.6 │ 31.4 │ 32.2 │ 33.0 │ │均綜合├────┼────┼────┼────┼────┤ │溫度熱│中度工作│ 28.0 │ 29.4 │ 31.1 │ 32.6 │ │指數值├────┼────┼────┼────┼────┤ │℃ │重 工 作│ 25.9 │ 27.9 │ 30.0 │ 32.1 │ ├───┴────┼────┼────┼────┼────┤ │ 時 間 比 例 │連 續│25%休息│50%休息│75%休息│ │ 每 小 時 作 息 │作 業│75%作業│50%作業│25%作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