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許可輸入高空煙火: 一、辦理高空煙火施放之政府機關。 二、為節慶、觀光或民俗等活動,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辦理高空 煙火施放之個人或團體。 三、因研究發展或教學之需要,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之大專校院 、學術研究機關(構)。
第 3 條
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輸入高空煙火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為個人時,應檢附其國民身分證影本;申請人為團體、大專校 院、學術研究機關(構)時,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書或立案證書影本及 其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三、高空煙火種類名稱及數量表。 四、高空煙火施放活動計畫或學術研究計畫。 五、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文件。 六、儲存場所所有權人同意儲放或租用之證明文件。 七、由進口商代辦輸入時,應檢附出進口廠商證明文件。 申請人為政府機關時,得免檢附前項第二款及第五款規定之文件。
第 4 條
申請許可輸入高空煙火案件,經中央主管機關書面審查合格者,應發給許 可文件;不合規定者,應敘明理由不予許可。 輸入高空煙火後,輸入者應將輸入日期、種類、數量及儲存地點等相關資 料,報請儲存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並於運輸前將運輸時間、種類、數量、 押運人姓名及聯絡電話報請起、卸貨所在地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第 6 條
高空煙火之販賣對象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辦理高空煙火施放之政府機關。 二、為節慶、觀光或民俗等活動,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辦理高空 煙火施放之個人或團體。 三、因研究發展或教學之需要,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之大專校院 、學術研究機關(構)。
第 7 條
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販賣高空煙火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三、高空煙火種類名稱及數量表。 四、爆竹煙火製造許可證書影本。 五、買受人出具之文件: (一)高空煙火施放活動計畫或學術研究計畫。 (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文件。 買受人為政府機關時,得免檢附前項第五款第二目規定之文件。
第 8 條
申請許可販賣高空煙火案件,經中央主管機關書面審查合格者,應發給許 可文件;不合規定者,應敘明理由不予許可。 販賣之高空煙火於運輸前,應將運輸時間、種類、數量、押運人姓名及聯 絡電話報請起、卸貨所在地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