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 條
院長之職責如下:
- 一、工作計畫之決定。
- 二、法律建議案之核定及高等行政法院單行法規之核定發布。
- 三、庭數之擬議。
- 四、職員員額之擬議。
- 五、編製概算及預算案之提示。
- 六、各單位工作之監督指導及考核。
- 七、職員之任免、獎懲、監督及考核。
- 八、重要行政文件之判行。
- 九、法官會議及其他重要會議之主持。
- 十、上級機關重要行政命令執行之監督考核。
- 十一、向上級或有關機關建議或報告事項之核定。
- 十二、人民陳訴事件之處理。
- 十三、其他有關院務之處理。
第 16 條
- 1庭長之職責如下:
- 一、本庭事務之監督。
- 二、本庭評議之主持。
- 三、本庭評議簿之保管。
- 四、本庭關於訴訟進行文件之判行。
- 五、本庭法官所擬裁判書之核定。
- 六、法官會議決議及院長交辦事項之處理。
- 七、本庭法官工作之考核與獎懲之擬議。
- 八、對調辦事法官之督導考核。
- 九、配置本庭法官助理及其他職員工作之指揮及操行、學識、能力之考核監督與獎懲之擬議。
- 十、人民陳訴事件之調查及擬議。
- 十一、法律問題之研究。
- 十二、抽籤或電腦分案事務之主持。
- 十三、有關業務改進建議事項。
- 十四、其他有關庭務之處理。
- 2前項規定,於未設庭長之審判長準用之。
第 19 條
- 1法官職責如下:
- 一、主辦事件之審理進行。
- 二、關於主辦事件訴訟進行文稿之審核。
- 三、參與評議時意見之陳述。
- 四、主辦事件裁判書之撰擬。
- 五、就主辦事件對於配置書記官執行職務之指揮考核。
- 六、其他有關審判之事項。
- 2第十六條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規定於法官充審判長時準用之。
第 28-5 條
- 1司法事務官配受之事務,因故不能辦理者,應經主任司法事務官報請院長核定分配與次一符號之司法事務官辦理。其接辦之司法事務官仍因故不能辦理者,亦同。次一符號以下之司法事務官均不能接辦時,由院長指定其他適當人員辦理之。
- 2司法事務官依前項規定將事務移出或移入者,應補分或減分相同數額案件。
第 28-6 條
- 1初任司法事務官前五年內製作之處分、裁定等辦案書類,應於原本製作完成時,檢同卷證,送該管事務之庭長及院長審閱。
- 2案件較繁之法院或未置庭長者,院長得另行指定庭長或其他適當人員襄助審閱。
第 30 條
書記官長之職責如下:
- 一、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
- 二、院長交辦事項及機要文件之辦理。
- 三、所屬各科職員之指揮監督及工作調整之擬議。
- 四、重要會議之籌劃進行。
- 五、建議院長有關業務改進及注意事項。
- 六、重要行政文件之審核。
- 七、尋常行政文件之簽發。
- 八、書記處重要文件之判行。
- 九、新聞之發布及其他公共關係之聯繫事項。
- 十、各科室就其主管事務爭議事項歸屬之指定。
第 31 條
- 1書記官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院長指定適當人員代理之。
- 2科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書記官長指定代理人。其代理期間逾三日者,應報經院長核定。
- 3書記官以下職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書記官長指定適當人員代理之,其代理期間逾三日者並報告院長。
第 33 條
- 1書記處設下列科,承長官之命,辦理各該科主管事務。
- 一、紀錄科;其設有專業法庭者,得各設專業法庭紀錄科。各紀錄科視業務需要,並得分設一科至三科。
- 二、文書科。
- 三、研究發展考核科。
- 四、總務科。
- 五、訴訟輔導科。
- 六、置法警長一人、法警若干人,必要時得置副法警長一人;法警管理依法警管理辦法之規定,其他作業要點及執行職務注意事項由高等行政法院另定之。
- 2除前項規定外,院長得視業務之需要,以命令設審查科、資料科或指定專人辦理之。
- 3書記處各科置科長一人,書記官若干人,其事務繁者,得分股辦事;設有審查科、資料科者,其科長或股長之指派,程序亦同。
- 4前項科長由院長報請司法院就一等書記官指派兼任之;股長由院長就所屬一等或二等書記官指派兼任之。
- 5書記處置通譯、法警、執達員、錄事、庭務員若干人,辦理有關通譯、警衛、送達及值庭等事務。
第 36 條
- 1紀錄科職掌如下:
- 一、事件之編號及分配事項。
- 二、訴訟卷證之點收整理及編訂事項。
- 三、案卷及文件之點收登記事項。
- 四、裁判參考資料之整理編目事項。
- 五、筆錄及期日通知之製作事項。
- 六、事件文稿之撰擬事項。
- 七、整理編訂保管案卷及訴訟卷證之保管事項。
- 八、裁判正本之製作、送達與主文之公告事項。
- 九、已結卷宗之編訂、發還、歸檔事項。
- 十、裁判後文件之處理事項。
- 十一、各項報表製作或提供統計資料事項。
- 十二、其他依法令應由紀錄科辦理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 2紀錄科並應受庭長之指揮監督。
- 3前二項規定於專業法庭紀錄科準用之。
第 39 條
- 1設有審查科者,其職掌如下:
- 一、文書科送交訴訟文卷之點收事項。
- 二、新案卷宗及卷證標目之編訂事項。
- 三、訴訟事件之總登記事項。
- 四、訴訟事件程序上初步審查事項。
- 五、訴訟事件分案前之文稿撰擬事項。
- 六、訴訟事件分案前卷證之保管事項。
- 七、訴訟事件之分配事項。
- 八、不經裁判而終結事件之處理。
- 九、原處分、訴願案卷之調取及送達起訴狀繕本並通知答辯等事項。
- 十、其他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 2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另訂之。
- 3審查科就訴訟事件程序上應辦事項,並受辦理分案及審查之庭長指揮監督。
- 4未設審查科者,第一項之職掌由紀錄科掌理之。
第 40 條
文書科之職掌如下:
- 一、印信之典守事項。
- 二、文件之收發、分配、譯電、繕印及校對事項。
- 三、行政文件之撰擬、呈轉及傳覽事項。
- 四、工作計畫及各項報告之彙編事項。
- 五、法令之編輯、摘錄、分送、傳觀、通告、分類登記及保管事項。
- 六、各項會議及集會之籌劃及紀錄事項。
- 七、有關行政法令之研擬、保管、彙編事項。
- 八、報刊、雜誌有關新聞之剪輯、保存事項。
- 九、人民陳訴、申請、檢舉事件之文書處理事項。
- 十、律師之登錄事項。
- 十一、其他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第 41 條
- 1設有資料科者,其職掌如下:
- 一、文件之編檔保存、圖書報刊及裁判書之徵集閱覽及管理事項。
- 二、法令、規章、大法官解釋、判例、判解、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院長、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等之蒐集與管理事項。
- 三、定期出刊公報、裁判書全文及其他書籍等之編輯發行事項。
- 四、卷宗之編號歸檔及保管事項。
- 2未設資料科者,前項之職掌由文書科掌理之。
第 42 條
- 1研究發展考核科之職掌如下:
- 一、研究發展工作之推行事項。
- 二、年度工作計畫之編擬事項。
- 三、文書稽催管制事項。
- 四、訴訟事件進行檢查事項。
- 五、列管事項之追蹤、管制、考核事項。
- 六、自行檢查事項。
- 七、其他有關研究發展考核及長官交辦事項。
- 2研究發展考核進行情形及結果,承辦人員應按月列表送請書記官長轉陳院長核閱,並依其職權作適當之處理。
第 43 條
- 1總務科之職掌如下:
- 一、經費暨其他款項之出納及保管事項。
- 二、司法狀紙樣張請領、審核及印售事項。
- 三、司法與其他收入及繳庫事項。
- 四、保管案內特別文件及重要物品事項。
- 五、財產物品之購置、保管、發給事項。
- 六、公有廳舍營建、修繕及分配使用事項。
- 七、出版及發行事項。
- 八、安全維護、消防及衛生事項。
- 九、同仁福利事項。
- 十、司機、技工、工友之訓練、管理、考核及獎懲等事項。
- 十一、會議及集會場地之佈置事項。
- 十二、公務車輛調派事項。
- 十三、其他關於庶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 2主辦總務人員應隨時注意支出之款項是否已超出預算,必要時應向上級官陳明。
第 44 條
訴訟輔導科之職掌如下:
- 一、輔導訴訟當事人或關係人對於訴訟進行之手續。
- 二、洽領裁判書類正本及其他應送達或發還之文書。
- 三、答覆關於訴訟程序之詢問。
- 四、查詢裁判主文及有關訴訟事件進行情形。
- 五、洽辦法律扶助事項。
- 六、洽請閱覽卷宗。
- 七、其他有關便民服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第 47 條
- 1科長之職責如下:
- 一、本科職員事務之分配。但別有院令者不在此限。
- 二、長官交辦事項之擬議。
- 三、主管事項之調查與執行。
- 四、本科文稿之審核。
- 五、主管重要文稿之撰擬。
- 六、本科職員之監督、考核與獎懲之擬議。
- 七、本科例行文件之簽發。
- 八、其他法定事項之處理。
- 2前項規定於股長準用之。
第 48 條
- 1書記官之職責如下:
- 一、辦理分配事務事項。
- 二、科長或股長指定各該科股職掌內之有關事項。
- 三、長官交辦事項。
- 四、其他有關事項。
- 2書記官應服從其配屬庭長、法官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並應服從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調至高等行政法院協助法官辦事之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法官、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於職務權限內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但該辦事法官、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之指揮命令與受其協助之庭長、法官之指揮命令有牴觸者,應服從其配屬庭長、法官之指揮命令。
第 48-1 條
- 1高等行政法院得視業務需要,置法官助理若干人;其遴聘及管理等事項由司法院定之。
- 2法官助理之職掌如下:
- 一、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
- 二、其他交辦事項。
- 3第四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於法官助理準用之。
- 4法官助理應將辦理之事項確實登載工作日誌,並於月終送請法官、庭長、院長核閱。如有必要,並得隨時調閱。
第 49 條
- 1高等行政法院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科員若干人。
- 2人事室職掌如下:
- 一、機關組織及員額編制事項。
- 二、任免、遷調、送審、動態、請任、請免事項。
- 三、差假、勤惰之考查及登記事項。
- 四、平時考核、考績、獎懲事項。
- 五、考試、訓練、進修、出國事項。
- 六、待遇、福利、各項補助之研擬審核事項。
- 七、關於公務人員及眷屬保險、福利互助、員工康樂活動事項。
- 八、關於退休、退職、資遣、撫卹事項。
- 九、關於人事資料之登記、統計、編報、保管事項。
- 十、其他有關人事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第 51 條
- 1高等行政法院設會計室,置主任一人,科員若干人。
- 2會計室職掌如下:
- 一、公務歲計、公務出納與公務財物之會計事項。
- 二、預算、決算之編製事項。
- 三、會計、現金財務、財物預算及工作之審核事項。
- 四、營繕工程及購置財物之會同監辦事項。
- 五、付款憑單與收支轉帳傳票之編製與覆核事項。
- 六、各類會計帳簿之登錄事項。
- 七、會計報表之編送事項。
- 八、會計憑證、簿籍、報表及會計檔卷之保管事項。
- 九、其他有關會計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第 53 條
- 1高等行政法院設統計室,置主任一人,科員若干人。
- 2統計室職掌如下:
- 一、結案資料之整理分析與編製事項。
- 二、訴訟事件廢棄原因之研究分析與整理事項。
- 三、辦案成績資料之整理分析與製作事項。
- 四、統計圖表之繪製事項。
- 五、統計法令報表文書之輯錄保管事項。
- 六、有關業務研究改進統計資料之提供。
- 七、司法調查統計資料之提供。
- 八、其他有關統計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第 55 條
- 1高等行政法院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科員若干人。
- 2政風室職掌如下:
- 一、政風法令之擬訂及宣導事項。
- 二、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 三、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 四、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
- 五、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 六、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事項。
- 七、其他有關政風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第 57 條
- 1高等行政法院設資訊室,置主任一人,設計師、資訊管理師、助理設計師若干人。
- 2資訊室之職掌如下:
- 一、電腦之操作、安全維護及人員訓練事項。
- 二、系統程式、文書之保管、更新、資料輸出入及其管理事項。
- 三、應用程式之測試及修改事項。
- 四、資訊資料庫之建立運用、管理事項。
- 五、資訊管理及著作權保護之事項。
- 六、其他有關資訊業務或長官交辦之事項。
第 62 條
- 1凡收入文件由文書科摘由編號,註明收文年、月、日、時,登入總收文簿或總收文清單,層送院長核閱後,分科擬辦。如係訴訟文件並應保存其信封。
- 2密件請院長親自拆閱,總收文簿內僅編號不摘由。
第 64 條
- 1分案前續收之訴訟文件,審查科或審查人員應併入原卷。
- 2分庭未結事件續收文件,隨時分送各主辦法官處理。
- 3對於已結事件之文件,分送各主辦股書記官處理。
- 4訴訟事件進行情形不明者,由審查科或審查人員查明後,依前三項規定分辦之。
第 76 條
司法院公布之法令、解釋及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院長、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關於法令見解之決議案,應由資料科或承辦人員摘錄要旨、註明標目、號數、關係法條,至相當件數時,編輯成冊,分送各庭庭長、法官及相關科室。
第 81 條
書記官長及總務科長應稽查下列各款事項:
- 一、每月支用之款,是否依照計畫,有無超過預算。
- 二、每月結存之款,是否與現存款額相符。
- 三、收支各項單據,是否完全。
- 四、支用各款及購置發給物品,是否核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