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審定高級中學教科用書,或於教科用書審定執照有效期間申請修訂教科用書者,應依下列費額向徵收機關或其指定之帳戶一次繳清審定費:
  • 一、申請審定:每套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 二、申請修訂:每套新臺幣一萬三千元。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