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高級中學為發展青年身心,並為研究高深學術及學習專門知能之預備,實 施左列各項教育: 一、培育公民道德。 二、陶融民族文化。 三、奠定科學基礎。 四、充實生活知能。 五、鍛鍊強健體格。 六、養成勞動習慣。 七、培養團結精神。 八、啟發藝術興趣。
第 4 條
本法第二條所稱之同等學力,係指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而言: 一、曾在國民中學或已立案之私立國民中學修畢三年級課程,持有修業證 明書者。 二、曾在國民中學補習學校或已立案之私立中級補習學校結業,取得結業 證明書者。 三、經國民中學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及格,取得及格證書者。
第 6 條
高級中學為適應特殊地區之需要,依本法第四條規定得報經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核准,附設國民中學部或職業類科。 高級中學附設國民中學之課程、師資及設立標準與國民中學同。 高級中學附設職業類科,以二類三科為限,其課程、師資及設立標準與職 業學校同。
第 7 條
國 (省) 立高級中學校名,由教育部訂定之;直轄市立高級中學由直轄市 政府教育局訂定之;私立高級中學應採用專有名稱,不得以地名為校名。 高級中學附設國民中學部或職業類科者,稱為某某高級中學附設國民中學 部或附設職業類科。 師範大學、師範學院、教育學院及設有教育學院 (系) 之大學附屬高級中 學附設國民中學部或職業類科時,稱某某附屬高級中學國民中學部或職業 類科。
第 8 條
高級中學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將左列各項資料逕報該管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案,每學年第二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就異動部分報送 異動表。 一、本學年新生、轉學生、復學生、休學生、退學生及留級生名冊。 二、本學年教職員名冊。 三、上屆畢業生升學就業狀況。 四、本學年校舍及設備之變更事項。 前項各款事項,應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按學年或學期彙造簡表送教育 部備查。
第 25 條
高級中學須有足量之校舍,包括普通教室、特別教室、圖書館、辦公室、 運動場所、保健室、軍械庫、盥洗室、學生宿舍、餐廳、及其他必需場地 設備,但得依設校計畫分年分期編列預算購置,其設備標準由教育部定之 。 高級中學附設職業類科所需學生實習之場所與職業學校同。
第 27 條
高級中學設教務、訓導、總務三處,處以下設組,其規定如左: 一、教務處:未滿二十班者,設教學設備、註冊兩組;二十班以上者,設 教學、註冊、設備三組。 二、訓導處:十二班以下者,設訓育、體育衛生兩組;十三班以上未滿二 十五班者,設訓育、生活輔導、體育衛生三組;二十五班以上者,設 訓育、生活輔導、體育運動、衛生保健四組。 三、總務處:設文書、庶務、出納三組。 高級中學附設國民中學部,設教務、訓導兩組;附設職業類科不設組。 前二項各組之職掌,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 32 條
高級中學輔導工作委員會,由校長兼任主任委員,聘請各處室主任及有關 教師為委員。 輔導工作委員會置專任輔導教師,以每十五班置一人為原則,由校長遴聘 具有專業知能之教師充任,並由校長就輔導教師中遴選一人為主任輔導教 師,負責規劃、協調全校學生輔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