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僑生,具備下列條件者,得申請本獎學金:
一、國文、中華民國憲法與立國精神 (包括國父思想、三民主義、公民或
社會科學概論) 、歷史學科之各類別領域課程四學分以上之學年平均
成績,有任何一科在八十分以上者。但各校僑生各該科成績在八十分
以上者超過各校同年級僑生人數百分之二十時,應在百分之二十之名
額內依成績先後擇優申請。
二、全學年總平均成績及格者。
三、操行及體育成績在乙等以上者。但大學校院僑生該學年無體育課程或
體育課程屬選修而未修習者,得免附體育成績。第 3 條
本獎學金類別、金額規定如下:
一、合於前條規定之學科,其中三科學年平均成績各在八十分以上者,發
給獎學金新台幣六千元及獎狀乙紙。
二、合於前條規定之學科,其中二科學年平均成績各在八十分以上者,發
給獎學金新台幣四千元及獎狀乙紙。
三、合於前條規定之學科,其中一科學年平均成績各在八十分以上者,發
給獎學金新台幣二千元及獎狀乙紙。
獲獎僑生均發給定額二千元之圖書禮券。
本獎學金每年頒發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