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僑生,具備下列條件者,得申請本獎學金: 一、國文、中華民國憲法與立國精神 (包括國父思想、三民主義、公民或 社會科學概論) 、歷史學科之各類別領域課程四學分以上之學年平均 成績,有任何一科在八十分以上者。但各校僑生各該科成績在八十分 以上者超過各校同年級僑生人數百分之二十時,應在百分之二十之名 額內依成績先後擇優申請。 二、全學年總平均成績及格者。 三、操行及體育成績在乙等以上者。但大學校院僑生該學年無體育課程或 體育課程屬選修而未修習者,得免附體育成績。
第 3 條
本獎學金類別、金額規定如下: 一、合於前條規定之學科,其中三科學年平均成績各在八十分以上者,發 給獎學金新台幣六千元及獎狀乙紙。 二、合於前條規定之學科,其中二科學年平均成績各在八十分以上者,發 給獎學金新台幣四千元及獎狀乙紙。 三、合於前條規定之學科,其中一科學年平均成績各在八十分以上者,發 給獎學金新台幣二千元及獎狀乙紙。 獲獎僑生均發給定額二千元之圖書禮券。 本獎學金每年頒發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