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軍訓,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統籌規劃,其實施範圍區分如下:
- 一、專科以上學校學生軍訓,由本部負責督導。
- 二、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軍訓,由本部、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負責督導。
第 3 條
- 1大學、專科學校二年制與五年制後二年及專科以上進修學校之軍訓課程,由各校定之,並報本部備查。
- 2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高級中等學校及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附設高中、高職進修學校之軍訓課程,由本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