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參加新進軍訓教官遴選者,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服軍官役期滿八年以上。 二、役期在各階現役最大年限前二年以上。 三、具學士以上學位,中校主官(管)以上各階並應具碩士以上學位或指 參學資。 四、最近三年考績績等均評列甲等以上。 五、智力測驗成績在一百分以上。 六、最近五年內,未曾受有期徒刑判決確定、懲戒處分或一次懲處達大過 一次以上處分。 七、最近三年內,未曾因體罰部屬、擅離職守、不貫徹命令、財務操守或 不正當男女關係等事由,受一次懲處達記過一次以上處分。 八、最近六個月內,經國軍醫院依國軍人員體格分類作業程序,體格檢查 核判體格為編號一或二。
第 4 條
新進軍訓教官之遴選,由本部會同國防部代表組成軍訓教官遴選小組,其 任務如下: 一、審議遴選計畫、簡章之訂定及變更事項。 二、審議試務協調、變更及停辦事項。 三、審議錄取員額及成績基準事項。 四、審議其他有關軍訓教官遴選事項。
第 5 條
新進軍訓教官之遴選,少將及上校軍訓教官採薦選方式,中校、少校及尉 級軍訓教官採甄試方式,其程序如下: 一、薦選:參加人員由國防部辦理初選後,將初選合格人員推薦本部辦理 專題論述、試教及口試測驗之複選,擇優錄取。 二、甄試:參加人員經國防部核定後,函送本部辦理筆試、試教、口試及 基本教練測驗,擇優錄取。
第 6 條
經薦選或甄試錄取人員,應接受職前訓練;職前訓練成績合格者,依職前 訓練成績高低,選填本部公告職缺之服務學校,並依下列原則派至高級中 等以上學校擔任軍訓教官 (以下簡稱介派) : 一、少將及上校軍訓教官:介派至大專校院。 二、中校、少校及尉級軍訓教官:介派至高級中等學校。
第 7 條
軍訓教官遷調作業採公平、公正、公開原則,並按遷調資績分高低及當事 人志願,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一般遷調:軍訓教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遷調本島或其他外離 島之學校: (一) 於本島地區任職,在同一所學校任職服務滿二年以上。 (二) 於外離島地區任職服務滿一年以上,且戶籍地不在當地。 二、專案遷調:有下列情形之一,本部得專案辦理遷調本島或其他外離島 之學校: (一) 商借至機關服務之軍訓教官,商借任期滿二年。 (二) 軍訓教官因家庭重大變故、行為不當或於現任學校不適任。 (三) 因軍訓教官員額編制調整需要。 (四) 其他特殊因素。 前項遷調資績分標準表,由本部定之。
第 8 條
軍訓教官介派任職滿一年,且最近一年考績績等評列甲等以上者,得申請 於國內、外學校或機構,修讀與職務有關之學分、學位或從事與職務有關 之研習等活動,其方式如下 : 一、全時進修:經本部薦送國防部核准於一定期間內,以帶職帶薪方式赴 國內、外大學校院及軍事校院從事與職務有關進修。 二、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經本部及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於一定期 間內,在不影響公務推展與進行,並符合任職學校進修員額規定之情 形下,參加國內學士以上學位進修,每週公假時數,最高以八小時為 限。 三、公餘時間進修:利用非職務期間之假日、夜間及寒、暑假進修。 轉任軍訓教官前,已經國防部核准進修碩士以上學位,且轉任前已修完全 部應修畢業學分者,得不受前項任職滿一年之限制。 前二項進修人員經軍訓主管及學校同意,並報本部及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核准者,其所獲進修學位准予登錄於個人兵籍資料及資績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