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民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係指公立、私立高中、職業學校及其附設進修學校、獨立進修學校以上之學校。

第 3 條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應編組學校防護團(以下簡稱防護團),學校教師、職員及學生應參加防護團編組。

第 4 條

防護團置團長一人,由校長兼任;副團長一人至三人、總幹事一人、幹事一人至三人,由團長遴選適當人員專任或兼任。

第 5 條

防護團設團部,下設消防班、救護班、工程班、防護班、供應班及其他必要之特業班,並得視需要設管制中心。

第 6 條

  • 1
    防護團教育訓練區分如下:
    • 一、基本訓練:防護團整編完成或新編人員,應實施八小時基本訓練。
    • 二、常年訓練:防護團編組成員全員參加,每年度實施二次常年訓練,每次以四小時為原則。
    • 三、其他訓練:防護團依編組班特性實施訓練,其時數依任務特性需要彈性實施。
  • 2
    前項防護團教育訓練課程應與動員服勤相結合。

第 7 條

防護團演習區分如下:
  • 一、配合演習:配合全民防衛動員準備之演習。
  • 二、勤務演習:依任務特性實施之演習。
  • 三、其他演習:依實際需要實施。

第 8 條

防護團服勤範圍如下:
  • 一、協助民防團隊,擔任空襲防護、救護、消防等工作。
  • 二、協助政府機關,擔任宣導工作。
  • 三、協助醫院、救護隊擔任救護工作。
  • 四、協助生產機構,擔任軍需物資生產工作。
  • 五、協助軍事、警察單位,擔任交通管制、疏導等工作。

第 9 條

防護團應於年度開始前完成下列事項:
  • 一、策訂年度防護團實施計畫。
  • 二、編訂防護團人員編組。
  • 三、整備防護團所需之裝具。
  • 四、選定服勤召集預定位置及集結待命位置。
  • 五、策訂緊急召集聯絡傳遞系統圖表。
  • 六、其他應行準備事項。

第 10 條

防護團獎勵規定如下:
  • 一、學生參加支援服勤,服勤績效卓著者,學校得給予適當獎勵;對有特殊貢獻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教育部、中央主管機關得頒發獎狀或榮譽紀念狀。
  • 二、學生參加支援服勤或擔任演習任務,對民防、軍勤、交通、運輸、生產、救護、宣導等工作有特殊貢獻者,民防團隊得給予適當獎勵。
  • 三、教師、職員之獎勵,依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規定辦理。

第 11 條

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