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條
- 1防護團教育訓練區分如下:
- 一、基本訓練:防護團整編完成或新編人員,應實施八小時基本訓練。
- 二、常年訓練:防護團編組成員全員參加,每年度實施二次常年訓練,每次以四小時為原則。
- 三、其他訓練:防護團依編組班特性實施訓練,其時數依任務特性需要彈性實施。
- 2前項防護團教育訓練課程應與動員服勤相結合。
第 8 條
防護團服勤範圍如下:
- 一、協助民防團隊,擔任空襲防護、救護、消防等工作。
- 二、協助政府機關,擔任宣導工作。
- 三、協助醫院、救護隊擔任救護工作。
- 四、協助生產機構,擔任軍需物資生產工作。
- 五、協助軍事、警察單位,擔任交通管制、疏導等工作。
第 9 條
防護團應於年度開始前完成下列事項:
- 一、策訂年度防護團實施計畫。
- 二、編訂防護團人員編組。
- 三、整備防護團所需之裝具。
- 四、選定服勤召集預定位置及集結待命位置。
- 五、策訂緊急召集聯絡傳遞系統圖表。
- 六、其他應行準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