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教師在職進修,須與其本職工作或專業發展有關。其方式如左: 一、參加研習、實習、考察。 二、進修學分、學位。 三、其他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可之進修與研究。 前項所稱本職工作或專業發展係指教學與訓輔、課程與教材發展、教學評 鑑、學校行政、教育研究等專業與專門知能。
第 4 條
辦理教師在職進修之機構如左: 一、中小學、幼稚園及特殊教育學校。 二、師範校院及設有教育院、系、所或教育學程之大學校院。 三、各級政府設立、核准設立之教師在職進修機構。 四、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委託、認可或核准之學校、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