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 1本辦法所稱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指提供有重大違規事件學生(以下簡稱違規學生)及其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學生之人(以下併稱家長)家庭教育相關知能,協助輔導該學生改善行為。
- 2前項學生,包括在學學生及中途離校學生。
第 6 條
- 1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之內容如下:
- 一、個案會議。
- 二、家庭訪問。
- 三、家庭教育課程。
- 四、家庭教育諮詢。
- 五、家庭教育輔導。
- 六、家庭教育諮商。
- 2前條第二項個別化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計畫,應包括前項內容之全部或一部;必要時,學校得請求本法第九條所定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協助。